联系我们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耀高新智谷中心A栋18楼

四川省成都大邑县雪山大道一段199号

028-88273020

gtxy_zh@cdhtgroup.com

备注:

绿色代表已完成的环节。红色代表进行中的环节,灰色代表未进行的环节。

成都高新西湖科技园-招商数字化推介场景打造项目
招标答疑文件(01号)
发布时间:2026-03-12来源: 成都高投兴邑浏览次数:295
  • 1

    招聘公告

    已完成

    2026.03.05

  • 2

    资格审核

    已完成

    2026.03.12

  • 3

    笔试成绩

  • 4

    面试成绩

    已完成

    2026.03.27

  • 5

    拟聘名单

    已完成

    2026.04.02

备注:

绿色代表已完成的环节。

红色代表进行中的环节,

灰色代表未进行的环节。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成都高新西湖科技园-招商数字化推介场景打造项目”招标中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内容如下:

提问1:关于工期的质疑

原招标文件要求的合同工期:3.1设计周期:子项A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设计方案。其他子项根据甲方需要完成设计方案。3.2施工周期:子项A发放中标通知书后90个日历日内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其他子项根据甲方需要完成施工(收到甲方书面开工通知后60个日历日内具备投入使用条件)。计划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根据甲方需要”属于约定不明,开工时间不确定,乙方无法合理排期。

修改建议:

3.1 设计周期

子项A:中标通知书发放后 30个日历日内完成方案设计,设计方案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5个日历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子项B、C: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9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启动设计工作,乙方收到通知后 30个日历日内完成方案设计,设计方案经甲方书面确认后 15个日历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若甲方逾期未通知,则视为甲方要求终止该子项,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3.2 施工周期

子项A:施工图设计经甲方书面确认后 90个日历日内完成施工并具备初验条件。

子项B、C:甲方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 30日内书面发出开工通知,乙方收到通知后 60个日历日内完成施工并具备初验条件。若甲方逾期未发出开工通知,则工期相应顺延,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人员、设备闲置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关于展示内容范畴质疑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技术、服务要求中(三)项目范围:3.子项C:智能产业创新平台展示区,“智能产业”特指哪些智能产业,是否只包含智能相关企业?大邑本有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材料、食品等是否无需展示?请贵方明确智能产业企业信息、数量、或者范围。

答:智能产业创新平台是项目名称,产业定位可参考所提供西湖科技园“两图一表”文件资料。


提问3:关于展示内容详细信息质疑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技术、服务要求中二、 展示内容:2、大邑县总体产业发展框架,产业发展规划,特色产业资源、环境、场景,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招商政策及代表企业、品牌、产品等;3、高新大邑结对联动工作机制及发展战略、成都高新西湖科技园发展规划、结对联动产业招引政策、结对联动成果展示、重要产业载体推荐、平台公司及入驻企业展示等。

请贵方明确:

1、最终代表企业、如无详细名单,需要展示企业类型范围及数量等具体的评估范围?

2、入驻企业展示,是为企业提供基础可变更展示载体(如展台、展柜、展示屏等)即可,还是需要为企业设计独立且完整的展区,独立展区需要企业具体且详细的材料?

答:(1)根据已提供资料编制文件,具体展示企业待后续沟通确认。

(2)为企业提供基础可变更展示载体(如展台、展柜、展示屏等)。


提问4:关于投标报价的组成要求的质疑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审方法中报价因素分值为10分。对此:

问1:投标报价是否需要单列设计费、子项A、子项B、子项C的详细清单报价?

问2: 投标报价是否需要编制设计概算?如需,编制深度有何具体要求?

答:按投标函要求仅填报报价比例及投标总价(招标控制总价*报价比例)。投标报价不需要编制设计概算。


提问5:子项A、子项B及子项C的具体设计区域是在CAD图纸上的哪里?

请贵方在CAD图纸上进行设计区域明确。

答:具体位置如下图:

923eccffa3e188d7b4cd60e541e32693.jpg


提问6:招标公告的工期只说明了子项A的工期,子项A与子项B是否需要分期施工?请贵方明确。

答:需要。 


提问7:关于设计成果认可后的付款条件质疑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7条约定:每个子项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成果得到甲方认可后,支付至相应子项暂定合同价的20%。

该表述将付款条件完全置于甲方单方主观判断之下,未明确“认可”的具体标准和时限。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川建行规〔2025〕1号)关于推行过程结算的规定,

建议修改为:

每个子项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后,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并应于期满后7日内支付至该子项暂定合同价的20%。”

请贵方予以澄清及修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8:关于结算审核时限质疑

招标文件约定:按甲方要求将全套合格资料移交甲方归档,结算办理完成后,付至相应子项最终结算金额的97%。

该表述未明确结算审核时限,可能导致因审计流程冗长而无限期拖延付款。根据川建行规〔2025〕1号文“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内多地关于结算审核时限的实践标准,

建议明确结算审核时限为:

乙方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后,甲方应在60日内完成审核(或委托审计),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甲方应据此支付至97%。最终的审计结果仅作为价款调整的依据,不得作为延期支付结算款的理由。

请贵方予以澄清及修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9:关于质量保证金返还条件质疑

招标文件约定: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缺陷责任期满2年且履行完维修义务(经甲方确认)后一次性支付。

该表述将质保金返还条件完全交由招标方单方主观确认,存在被无限期扣押的风险。四川省内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明确,质量保证金应在质保期满且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后返还。

建议修改为:

缺陷责任期满2年后,如乙方未发生应承担的维修义务或已履行完毕所有在质保期内接到的维修通知,甲方应于期满后14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剩余3%的质量保证金。若对维修事项存在争议,仅可就争议部分对应的金额暂扣,无争议部分应先行支付。

请贵方予以澄清及修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0: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及条款第7条费用的支付”质疑

7、费用的支付

7.1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暂定合同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 

7.2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项目暂定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其后,甲方根据三个子项实施进度支付对应款项。

每个子项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成果得到甲方认可后,甲方支付至相应子项暂定合同价的20%;每个子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在30天内将竣工结算资料和结算书报送审计后,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付至相应子项施工图预算甲方审定金额的65%;按甲方要求将全套合格资料移交甲方归档,结算办理完成后,付至相应子项最终结算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缺陷责任期满2年且履行完维修义务(经甲方确认)后一次性支付。

问题1:项目竣工时间需要约定;

问题2:审计通过作为65%的工程款支付的前置条件不合理。

问题3:“项目缺陷责任”如何界定?

问题4:根据目前招标文件约定的付款方式,相当于实际付10%的款(付至20%但中标单位需要缴纳10%的履约保证金)需要将全部工程完工,这需要中标单位垫付大量的资金来完成工程,此付款方式与国家及四川省规定直接冲突。

问题5:没有进度款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法律依据为: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政府投资项目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付款应要根据合同暂定金额或预算评审金额(如有),结合每月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支付至进度款。

请贵方予以澄清及修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1: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及条款第12条违约 ”质疑

相关条款一:

12.4(5):逾期竣工,每日按暂定合同价的3‰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暂定合同价的30%。

12.5(3):质量不合格,扣除结算总价10%的违约金。

15.3:竣工资料移交延误,每日罚款 3000元。

问题分析:

1、违约金过高:每日3‰的逾期违约金(年化超100%)远超《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的“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的原则,属于惩罚性违约金。

2、质量不合格扣10%,属于一揽子处罚,未区分质量问题严重程度,缺乏合理性。资料移交罚款无上限,若因非主观原因延误,仍按日处罚,显失公平。

建议修改:

1、参照市场惯例,逾期违约金建议按“每日万分之五”或“千分之一”计,且总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0%。

2、质量不合格应区分严重程度,允许整改后再验收,整改合格不应再扣款。

3、资料移交应设定合理期限,并考虑客观因素。

相关条款二:

12.4(5):逾期竣工,除支付违约金外,还需“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13.2(1):甲方可直接从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赔偿金。

问题分析:

1、违约金与赔偿并用,违背《民法典》第585条关于违约金性质的界定(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失的预先约定,除非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否则不应再主张赔偿)。

2、这导致乙方可能因同一违约行为承担双重责任,显失公平。

建议修改:

明确违约金即为对损失的预先约定,除非甲方能证明损失明显超过违约金,否则不得再主张赔偿。

相关条款三:

12.3:甲方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违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13.1(2):若乙方14天内未回复索赔通知,视为“同意违约事实”。

问题分析:

1、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款,剥夺乙方异议权,涉嫌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默示同意”条款违反程序正义,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真实、明确的原则。

建议修改:

1、扣款应经双方确认,不得单方执行。

2、删除“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条款。

相关条款四:

8.2(1):主要人员缺勤超过7天,每日罚款1000元;超过20天,再加罚2万元。

8.2(4):甲方认为人员不称职,要求更换,视为乙方违约。

问题分析:

1、缺勤处罚未考虑请假、调休、突发情况,过于机械。

2、“视为违约”条款赋予甲方无限解释权,乙方无法抗辩。

建议修改:

1、建立合理的人员请假、轮换机制。

2、更换人员应基于客观理由,如能力不符、履职不力,并允许乙方提出异议。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2:问题条款

12.1:“书面警告”“一般违约责任”“严重违约责任”等概念未定义具体情形。

12.5(2):“质量控制点不合格”未明确定义,易被滥用。

建议修改:

1、明确各类违约行为的定义、触发条件、处罚标准。

2、避免“层层升级”式处罚,应有清晰的红线和整改机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3:其他不合理条款质疑

6.2(11):反复打样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甲方需求变更导致,不应由乙方承担。

6.2(7):风险范围包括“有经验的承包商应预料的风险”,过于宽泛,易被甲方滥用。

6.2(8)、(9):拆除、利旧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未考虑甲方原有设施状况。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4: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说明开标时投标单位是否需要现场述标?请贵方明确。

答:不需要现场述标。


提问15:本项目投标是否要求投标单位进行二轮报价?请贵方明确。

答:不需要二轮报价。


                         

招标人:成都高投兴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建西南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2日


电话 :028-88273020
高新区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耀高新智谷中心A栋18楼
大邑县地址 :四川省成都大邑县雪山大道一段199号
版权所有 成都高投兴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蜀ICP备2025126975号-1
返回顶部